附 录
附录A:鲸鱼科技公司简介
鲸鱼擎动,源自鲸鱼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以上海、长沙双总部布局,深耕数字人力、数字文旅、数字营销,累计服务3000多家企业、300万+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客户包括京东、阿里、支付宝、网易等头部企业。
鲸鱼擎动专注打造新业态用工就业数字化服务平台,依托灵活用工政策扶持,帮助企业增本降效。
公司官网:http://www.jylinggong.cn/
公众号:鲸鱼擎动(微信号:17673149866)
关联品牌:鲸鱼灵工(微信号:18373123225)
附录B:政策参考材料目录
1. 国务院令第810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4.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9号,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5. 《关于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政策落实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770号)
6.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7. 《增值税法》及财税2026年第9号、第10号公告
附录C:新模式政策依据及原文摘录
新模式政策依据及原文摘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官方原文摘录】
第二条 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报前提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二)计税期间适用规则
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代办增值税申报的从业人员,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按期(月)纳税规则。
(三)申报要求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逐一对全部已取得书面同意的从业人员填报代办申报表,如实完成代办申报;从业人员月度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免税标准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零申报。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
总局明确上述全套完税、申报资料具备法定扣除效力,无需再单独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平台需按月向合作委托企业交付个税完税凭证、月度代办申报汇总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官方原文摘录】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第三条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
由备案互联网平台统一按月代办增值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统一适用按月销售额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未经过平台月度代办申报的自然人,统一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规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官方原文摘录】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官方原文摘录】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6号公告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专项另有规定情形,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平台代办全套申报完税资料,可优先作为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不受第九条常规发票要求约束。
— 汇编结束 —
